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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好法律网 文章作者:四通 发布时间:2006-08-23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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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
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市级现有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进行了清理,现确认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43个部门和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布。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1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宁波市物价局)
2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宁波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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