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4〕98号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东南州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黔东南州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
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计划》,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六部委今年三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为搞好我州“阳光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央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4〕38号)及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04〕4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黔东南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根据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04〕49号)精神,成立黔东南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州长任组长,协助分管州长的副秘书长、州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州财政局、州农办、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建设局、州乡镇企业局、州农机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小组负责对全州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局,负责阳光工程的日常事务工作。各县市和凯里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州农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农办、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建设局、州乡镇企业局、州农机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决策,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1、农业:农业局为项目牵头单位,在指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阳光工程项目,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培训任务指标的分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负责起草项目各类文件、简报印发和项目阶段性及年终总结报告撰写等。
2、财政:负责对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进行下拨和组织同级财政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农办:协助参与项目管理,在本部门的培训经费中适当挤出一部分资金扶持阳光工程项目。
4、劳动和社会保障:协助参与项目管理,减少或减免受训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组织、动员本系统培训机构参与阳光工程培训工作,扶持本系统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指导“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网络体系建设,协助培训机构安排受训农民工转移就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的各种案件和纠纷。
5、教育:协助参与项目管理,组织、动员本系统培训机构参与阳光工程培训工作,扶持本系统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协助和指导培训机构搞好转移就业网络建设。
6、科技:协助参与项目管理。协助县乡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7、建设:协助参与项目管理,规范建筑行业劳务用工秩序,开展建筑行业劳务用工培训,提高建筑队伍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8、乡企:协助参与项目管理。加大引资力度,发展地方乡镇企业,为我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9、农机:协助参与项目管理。搞好农机行业安全法规宣传,抓好农机技术培训机构建设,扩大农民工转移就业渠道。
三、 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
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和贵州省农业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在黔东南日报刊登“黔东南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申报公告”,面向社会,实行公平竞争。
(一)培训基地认定原则
1、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2、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3、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培训基地认定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2、有三年以上的相应办学经历;
3、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4、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5、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6、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7、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三)培训基地认定程序
1、州“阳光工程”办公室通过黔东南日报发布培训基地申报公告。
2、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和凯里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培训机构向本县市、开发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提交“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申报书”。
3、各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按照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报州“阳光工程”办公室。
4、州“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组织农业、财政、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乡镇企业、农机等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培训单位,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5、将认定的培训单位通过黔东南日报向社会公告。
四、项目资金来源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中央扶持资金和省、州、县地方财政匹配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项目经费要直接补助到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身上,“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中央和省财政对州、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拨到州财政局后,由州财局政拨到县市和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最后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在培训学校给予受训农民工降低培训收费标准后(通过核查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拨付给培训学校。各级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要足额补贴到受训农民身上。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不分县域,凡在黔东南境内居住满两年以上农村户口,愿意接受或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培训的农民,均可列入补助范围;在岗职业技能培训、非农村户口居民和非黔东南籍的外地区务工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补助不分工种,按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每期、每人补助的标准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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