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4〕104号
关于做好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开展人工商品材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林资通〔2004〕152号)精神,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我州2004年在黎平等10个天保工程县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为确保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
林业担负着生态建设和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林产品的双重任务,贯彻落实森林分类经营战略,是实现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化经营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确保生态优先,搞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同时,要加快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依法适度采伐人工商品林,保障广大林木所有者的合法利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生态建设,实现林业的全面发展。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目的,就是探索在天保工程区实现林业分类经营的有效办法,促进天保工程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各试点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的文件精神,对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实施从严管理,决不能有丝毫疏忽大意。要严格按照省、州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实施不走样,为我州今后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奠定一个好的基础。没有木材生产计划的县市,要继续加强本县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成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试点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超试点范围、超计划采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方案编制、作业设计、伐区拨交、实施采伐、木材流通、税费征收、伐后验收、迹地更新和更新验收等各环节,都要将责任落实到人,环环签订责任状,明确各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三、搞好方案设计,精心组织实施
各试点县要认真按照《贵州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和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技术规程,选择具有调查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伐区作业设计。林业部门要根据商品林经营区森林现状合理安排采伐计划,任何人不得干预林业部门合理的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设计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严禁弄虚作假,采伐区要做到设计率达100%。各试点县编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报告要抓紧送州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批准实施。
各试点县的采伐试点要严格按照省林业厅批准的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严禁超限额、超方案和超设计范围采伐。采伐迹地要于当年或次年上半年完成造林更新,保证造林质量,三年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
要严格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木材运量指标、运输路线等发证率要达到100%。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木材检查站要依法加大对过往木材的检查力度,商品材一律要查清来源,对非法运输木材要坚决查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木材产销的税费政策,维护好试点区域木材生产经营的良好条件。
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州林业局要派出专人到试点县指导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伐区作业设计,并组织专业队伍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督,对伐区和迹地更新进行检查验收。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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