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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好法律网 文章作者:四通 发布时间:2006-08-23 字体: [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州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4〕11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州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州社会保险工作迅速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初步建立和基本医疗保险由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和城镇从业人员推开,工伤保险也将在全州范围内实行。这些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施为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有意逃避参保缴费,企业改制后“断保”的状况比较突出,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这些问题既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地制约了我州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确保我州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1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动员各部门积极参与,确保社会保险工作各项目标尤其是各种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完成。
  二、努力扩大和规范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机关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做宣传工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将各种应参保的城镇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贸、计划、工商、财政、税务、建设、卫生等部门,在审验及办理各种证照工作中,要监督其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工会组织、私营企业协会、个体经济协会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依法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制定措施督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114号)规定,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养老保险金缺口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形成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约束机制。省、州社会保险调剂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下划金额要与各县市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各地因没有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州按80%调剂补充,20%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稽核力度,规范稽核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把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结合起来。对故意隐瞒、少报、漏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除责令补清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按《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参保缴费和有能力缴费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不能参加劳模评选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要规范企业改革改制程序,严格按规定清偿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破产企业按离退休(含国家政策性破产批准的提前五年退休人员)人员人均10年余命留足养老保险费。对于关闭、破产、拍卖、出售的企业必须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黔府发[1999]16号)第八条的规定和《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补缴欠费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企业离退人员人均10年的养老金数额留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今后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各县市不按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将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人员纳入社保,由此引发的养老金支付缺口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四、建立积极有效的协作机制
  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工商年检审查的内容;企业和个体工商人员必须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申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工商年检。对新成立的企业和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应督促其按规定在30日内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稽核,督促企业为其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严格社会保险费申报程序,认真组织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核,重点核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以交费单位符合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五、严格工作制度、夯实基础,进一步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
  要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公示制度,加大对退休特别是提前退休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退休手续办理和待遇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完善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申领年审制度,逐步实现养老保险业务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参保单位、企业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认真做好下岗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都应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以及暂无能力缴费的,也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开展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实行档案管理、接续关系、发放对帐单、政策咨询、计发待遇等“一条龙”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加强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落实社会化服务管理的工作条件,在两年内使我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管理这一目标任务。
  六、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检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凡与职工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业务经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监察、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情况的监察力度。对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不足额缴费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要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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