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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好法律网 文章作者:四通 发布时间:2006-08-22 字体: [ ]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池政办〔2005〕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和市人大“两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形势,充分认识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重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落实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全市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趋向稳定。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各地在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个别村组没有很好地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少数村组至今仍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未向农户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一些地方的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完备;一些农户已签订的合同书和已发放的经营权证书由于保存不当,已经丢失或毁损;有的承包地在改变权属关系时,没有及时办理合同、证书的变更手续,致使合同和证书所指定标的与实际不符。这些问题已经引发了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精神,坚决落实市人大检查组的整改意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完善工作。

二、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抓紧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补换发工作。各县区要制定工作进度表,于7月底完成辖区内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对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延包工作或者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要尽快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有关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虽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抓紧完善到位;对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依法进行补发;对经营权证书遗失或者严重污损、毁坏的,要据实补换发;对因调整、征占用、转让、互换等原因导致经营权证书与农户实际承包地内容不相符的,要及时办理经营权证书变更手续或补换发经营权证书;对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分户的,要在核清地亩、重新签订合同后,换发经营权证。乡镇政府农经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档案保管工作。上述工作,各地务必在200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市政府将组织力量适时进行督查。

三、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规定,从土地流转合同入手,抓好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逐步开展土地流转信息交流、评估咨询和经营指导等中介服务,建立健全流转机制。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引发的纠纷,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类型、原因和特点,准确掌握当地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苗头性问题,通过开展土地承包上访案件的集中治理等措施,妥善调处和化解土地承包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各级政府都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进行部署和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和农经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力量,逐村逐组开展工作,不留死角。要加强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农经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队伍的行政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土地承包问题较多、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地方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土地承包政策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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