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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好法律网 文章作者:四通 发布时间:2006-08-22 字体: [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5〕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九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4〕39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5〕2号)精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执行政策法规情况。

2、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和国有股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负责管理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产权变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监管国有股转让方案和产权交易的有关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4、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改制企业改制后的剩余净资产的收缴变现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理任免手续;完善经营激励机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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