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补充 | 法律顾问 | 法律天地 | 法律与生活 | 法律援助 | 法律专区 | 法律纵横 | 社会法律 | 会员中心
推荐



热点文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
·关于印发《非煤事故调查报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
·关于同意贵州省劳动和社会
·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

相关文章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关于报送国债技改项目执行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
·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援助 > 正文
文章来源:好法律网 文章作者:四通 发布时间:2006-08-19 字体: [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不分页显示   总共11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