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补充 | 法律顾问 | 法律天地 | 法律与生活 | 法律援助 | 法律专区 | 法律纵横 | 社会法律 | 会员中心
推荐



热点文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
·辽宁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
·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
·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相关文章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国艾里森
·文化部关于同意英国快乐王
·文化部关于同意意大利斯卡
·文化部关于同意中国爱乐乐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组
·文化部关于同意英国歌手罗
·文化部关于同意匈牙利钢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天地 > 正文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10 字体: [ ]

文化部关于同意澳大利亚墨尔本文法学校交响乐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2043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21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大剧院演艺中心邀请澳大利亚墨尔本文法学院交响乐团一行72人,于2006年12月18日到上海举办音乐会。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版权所有:好法律 火狐浏览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