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补充 | 法律顾问 | 法律天地 | 法律与生活 | 法律援助 | 法律专区 | 法律纵横 | 社会法律 | 会员中心
推荐



热点文章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
·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

相关文章

·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
·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正文
文章来源:好法律网 文章作者:四通 发布时间:2006-08-10 字体: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保证农村乡、村两级教育事业经费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农民,均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第三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率:
(一)乡镇企业、个体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5‰计征;
(二)川区农民,按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计征;
(三)山区(南部山区八县)农民,按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
依照本条规定向农民计征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均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农民负担的5%之内。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00元的,免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第四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征收。
第六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用其抵顶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七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乡(镇)范围内乡、村两级民办教师补贴,中、小学校校舍修缮、教学设备与图书购置及补充学校其它公用经费,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扣减、挪用、取消。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使用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拟定使用计划及方案,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教育、财政和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终向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可以在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总额中,提取3%的征收成本费。所提征收成本费,必须先征入库,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从支出中拨付。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农民人均收入。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7月1日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版权所有:好法律 火狐浏览器下载